海南省江西商会会员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省江西商会(以下简称商会)会员管理,强化商会组织建设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海南省江西商会章程》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商会会员享有《海南省江西商会章程》规定的相应权利,并履行相应义务。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江西商会会员。
第二章 入会条件与程序
第四条 入会条件
(一) 江西籍人士创办的海南企业,以及在海南的江西商会籍人士,均可申请入会。
(二) 承认《海南省江西商会章程》,自愿履行会员义务,按时缴纳会费。
(三) 申请入会单位须规范经营,无违法犯罪记录。
第五条 入会程序
(一) 自愿加入并提交入会申请;
(二) 由会长办公会议集中审核批准;
(三) 经批准后由商会秘书处统一制作牌匾或证书;
(四) 商会会员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。
第三章 会员管理
第六条 建立会员联系制度,保证本会和会员之间信息畅通。凡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、联系人变更,会员通讯地址、联系电话变更,应及时通知商会秘书处,秘书处应及时更改信息。
第七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,及时了解会员的基本情况和发展动态,有针对性地开展会员服务工作。
第八条 会员应定期向商会提供相关统计资料,报告重大事项,本会将定期向会员提供信息资料、本会刊物等。
第九条 会员应该维护商会的形象和荣誉,响应商会的号召,积极参与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为商会建设贡献力量。
第四章 会长、理/监事长、执行会长
及副会长的产生
第十条 商会会长、理/监事长、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及副会长单位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;坚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
第十一条 商会会长、理/监事长、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及副会长单位均在会员单位中选举产生。当选后的相关单位,要热心公益事业,热爱商会工作,积极参加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,完成商会交办的各项任务,踊跃为商会的发展献计献策。
第十二条 会长单位:企业的资产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。
第十三条 监事长单位:企业和资产规模达1亿元以上。
第十四条 执行会长单位:企业的资产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。
第十五条 常务副会长单位:企业的资产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。
第十六条 副会长单位:(一)企业的资产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;(二)各地市级商会会长;(三)热爱商会工作,踊跃为商会献计献策,积极为商会做贡献的企业法人。
第五章 会员退会
第十七条 商会会员退会自由。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秘书处,交回会员牌匾或证书,由秘书处办理注销备案手续。并在商会网站中公布。
第十八条 会员不缴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,由秘书处收回会员牌匾或证书、办理注销手续并报告理事会。
第十九条 会员如果严重违反商会《章程》、严重违法违纪或严重损害本会声誉的,应予除名。会员除名由秘书处提出除名建议和相关材料,报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后,向被除名者下达除名通知书、收回会员牌匾或证书、办理注销手续并通报全体会员。
第二十条 担任商会相关工作的会员退会或除名,须将所承担的商会工作向本会移交工作。
第六章 会 费
第二十一条 商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的管理工作。
第二十二条 会费标准由商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,并经过省民政部门备案。会费按年度缴纳,会员每年第一季度缴纳当年会费,新入会的会员于批准之日起开始缴纳当年会费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商会会长会议通过后正式实施。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